(2015)房民初字第09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王成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王成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031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3号地望京科技发展大厦12层A1201。法定代表人陈耀忠,总经理。被告王成玺,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王成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健���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紫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