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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张小平诉李贵友、朱玉花、王海珍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平,李贵友,朱玉花,王海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84号原告:张小平,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贵友,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朱玉花,女,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王海珍,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平诉被告李贵友、朱玉花、王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平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价值50万元的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徐永文以其名下的芜湖县六郎镇货栈路住宅房(芜县房权证六郎镇字第××号)为原告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贵友、朱玉花、王海珍价值相当于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肖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