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钱王与付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王,付廷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钱王。被告付廷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王诉被告付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王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王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钱王负担。审判员 谷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