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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纳新与赵福明、赵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纳新,赵福明,赵斌,靳未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民初字第379号原告王纳新。委托代理人夏玉峰,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福明。被告赵斌。被告靳未一。原告王纳新诉被告赵福明、赵斌、靳未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宁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玉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福明、赵斌、靳未一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纳新诉称,其家境殷实,经营酒店和宾馆生意。其与被告都是苏州本地人,常在朋友圈子里接触。2013年9月18日,被告赵福明很着急来其家中,提出借款1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同时,被告赵福明主动出具借款,并让其儿子赵斌和儿媳靳未一作为担保人签字。赵福明为表示其诚意,还向原告提供了自己的宅基地房产证复印件。当天,其家中正好有现金10万元,又考虑被告家境不错,头脑一热就借给被告了。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多次推诿,拒绝归还欠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赵福明、赵斌、靳未一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赵福明、赵斌、靳未一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被告赵福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载明,今因生意需要向王纳新借人民币10万元,借期三个月。赵福明在该借条下方借款人处签字,赵斌在担保人处签字,靳未一在借款日期“2013、9、18”下方签字。借款时,赵福明还向原告提供了其位于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新塘村七组自有房屋的宅基地证。后,靳未一于2014年11月2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载明本人承诺于2015年1月30日归还第一笔5万整、第二笔于2015年5月1日之前最少归还3万元,剩余部分在2015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审理中,原告称,被告称需要资金周转用于家庭。2013年9月18日赵福明带着其儿子赵斌和儿媳靳未一过来借款,其直接将10万元现金给了被告,该三人均在借条中签字。被告赵斌和靳未一结婚后,与赵福明同住在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新塘村(7)姚家墩85号。借款期限届满后,其向三被告主张过借款,之后被告靳未一又于2014年底向其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还款计划书、银行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赵福明向原告出具了借款10万元的借条,被告赵斌、靳未一亦均在该借条上签字,结合原告持有被告赵福明自有房屋的宅基地证复印件及原告的相关陈述,足以认定原告王纳新已实际出借10万元,原告与被告赵福明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现借款期限已满,被告赵福明理应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靳未一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中的还款金额及出具时间,可以与被告赵福明的上述借款相印证,表明靳未一自愿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靳未一归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赵斌为赵福明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原告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赵斌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表示借款到期后,其一直在向包括被告赵斌在内的三被告主张借款,符合常理,被告赵福明、赵斌、靳未一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及到庭抗辩的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赵斌承担保证责任,并未超过保证期间,被告赵斌对赵福明的借款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福明、靳未一归还原告王纳新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赵斌对上述借款1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第一、第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赵福明、赵斌、靳未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 判 长  吴宁剑人民陪审员  邹才根人民陪审员  张中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