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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复件 张某某与张甲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玉安,张甲某,杨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717号原告张某某玉安,农民。委托代理人马翠敏,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甲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玉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玉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甲某、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翠敏、被告张甲某、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自XXXX年X月份开始受雇于二被告开车,当时约定月工资为4500元。原告给二被告开车到XXXX年底。年结账时给付了部分工资还欠2700元。XXXX年X月初X到XXXX年X月份的工资给付部分后还欠8450元,期间原告为被告缴纳罚款500元,二被告共欠原告款16650元。后原告找二被告多次,二被告不仅不给,还躲起来不见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66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甲某、杨某某辩称,二被告的三个车中其中冀A×××××是二被告合伙购买的,另外两辆冀A×××××、冀A×××××分别是张甲某、杨某某二人分别购买的。其中高某某、张丙某、李某某是张甲某雇佣的。张某某、张某乙是杨某某雇佣的。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系二被告所雇佣的司机,月工资为4500元。XXXX年原告为二被告开车,二被告欠原告工资2700元未给付;XXXX年又欠原告工资8450元未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庭审笔录、原告同车司机高振清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受被告张甲某、杨某某的雇佣,为二被告开车,虽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被告称,二被告间车辆有个人经营的,也有合伙经营的,司机有的是张甲某雇佣的,有的是杨某某雇佣的。但二被告并无证据能证明其个人经营事项与合伙经营事项间相区别开来,故所欠原告工资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二被告未提供与原告间工资结算账薄等资料,以证明所欠原告工资实际数额,故对原告所述工资数额予以采信。就原告称为被告缴纳交通违章罚款500元,因非劳务工资,且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甲某、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劳务费16150元。二被告间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