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与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388号原告: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机构代码xxxxxx。负责人:鲍柏林,该站业主。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夏连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文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县灵城建工建筑配套租赁站与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名人食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两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场所等均不在灵璧县;二、本案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而非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或其他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三、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关于司法管辖的约定;四、本案也不具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法定条件。应将本案移送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分别在2013年11月25日、2013年11月26日签订财产租赁合同,其中第五条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由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原告住所地在灵璧县,本院对本案有权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