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有与被告平泉县台头山乡小吉沟村第十居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李玉有,住平泉县。被告平泉县台头山乡小吉沟村第十居民组负责人李忠华,居民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有与被告平泉县台头山乡小吉沟村第十居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玉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玉有负担。审判员 孙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立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