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某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1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抓获,同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吴某在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22号辰和商务快捷宾馆门前,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许阳贩卖50板曲马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验,上述毒品共计净重32克,检出曲马多成分。2014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吴某位于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24巷1号4-3-1的家中查获30板曲马多。经检验,上述毒品共计净重18.66克,检出曲马多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照片、工商营业执行照片、被告人吴某身份证明材料、证人许某、关某某证言、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报告中国刑警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吴某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故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10月24日止。罚金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晓满审 判 员 黄雪梅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鸿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