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苏州陈氏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与吴艾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陈氏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吴艾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8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陈氏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新北村。法定代表人陈永权,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艾梅。上诉人苏州陈氏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陈氏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陈氏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陈氏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陈氏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封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