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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苏州陈氏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与吴艾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陈氏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吴艾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8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陈氏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新北村。法定代表人陈永权,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艾梅。上诉人苏州陈氏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陈氏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陈氏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陈氏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陈氏五金冲压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封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