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潘介银与杭州飞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介银,杭州飞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29号原告:潘介银。委托代理人:方海燕。被告:杭州飞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李华。委托代理人:阮振丰。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介银与被告杭州飞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介银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其他原因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飞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介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介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31元,减半收取2265.50元,由原告潘介银负担。审判员 蔡国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少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