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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易忠明与朱双平、杨又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冻结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忠明,朱双平,杨又明,辽宁富来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99号原告易忠明,打工。被告朱双平,建筑工。被告杨又明,打工。被告辽宁富来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晓阳。本院在审理易忠明与被告朱双平、杨又明、辽宁富来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易忠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朱双平、被告辽宁富来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易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辽宁富来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江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