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易忠明与朱双平、杨又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冻结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忠明,朱双平,杨又明,辽宁富来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保字第00099号原告易忠明,打工。被告朱双平,建筑工。被告杨又明,打工。被告辽宁富来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晓阳。本院在审理易忠明与被告朱双平、杨又明、辽宁富来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易忠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朱双平、被告辽宁富来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易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辽宁富来斯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2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江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