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堂民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宣龙与彭崇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宣龙,彭崇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2829号原告蒋宣龙,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彭崇庆,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宣龙诉被告彭崇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宣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宣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泽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昕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