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2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宣龙与彭崇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宣龙,彭崇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2829号原告蒋宣龙,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彭崇庆,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宣龙诉被告彭崇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宣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宣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泽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昕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