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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邱建丽与赵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建丽,赵慧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587号原告:邱建丽,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公民身份号码×××0027。被告:赵慧慧,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上海城,公民身份号码×××206X。原告邱建丽诉被告赵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建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慧慧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建丽诉称:2014年5月12日,被告赵慧慧以其父亲治病急需现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诺本个月内还清欠款。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借条为证。被告赵慧慧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亦没有出庭辨认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性。原告所举书证及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方保证真实,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被告赵慧慧以其父亲治病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邱建丽借款20000元,并承诺借款期限为半个月。借款当天,被告赵慧慧收取原告邱建丽交付的现金20000元后,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确认上述借款事实。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遂于2015年1月21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赵慧慧向原告邱建丽借款的事实,有被告签名确认的借条为证,该借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全额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慧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赵慧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邱建丽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邱建丽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泳诗审 判 员  黄凤坤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雅怡冯冰冰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