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逄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498号原告:逄某。被告:史某。本院审理原告逄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逄某负担。审 判 员 安国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季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