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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逄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2498号原告:逄某。被告:史某。本院审理原告逄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逄某负担。审 判 员  安国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季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