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解放路支行与于勇、刘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解放路支行,于勇,刘敏,舟山市定海区维城医药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解放路支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陈波。被执行人于勇。被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维城医药商店,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于勇。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解放路支行与于勇、刘敏、舟山市定海区维城医药商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于勇、刘敏、舟山市定海区维城医药商店名下房产已查封,现一时难以处置完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693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俞鼎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