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冯爱平申请执行陈勇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爱平,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冯爱平,女,1970年1月9日出生,仡佬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陈勇,曾用名陈顺勇,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正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勇在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40679.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勇在正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的存款40679.3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可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廷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