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程玉晶与童传阔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629号申请执行人:程玉晶,女,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童传阔,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玉晶与被执行人童传阔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7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童传阔名下位于合肥市濉溪路的房屋。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