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鲍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510号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某,男,现住仙游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于2015年6月25日、同年7月29日继续予以取保候审。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5)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鲍某明知是赃车而在莆田市涵江区以人民币3900元向陌生男子购买一辆铃木牌QS125-B二轮摩托车(车辆识别码L9SPC5125B1005533,发动机号1100524)。2014年11月5日8时许,被告人鲍某欲将该车转售他人时被发现、报案而被查获。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80元。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将该车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叶某。在本院审理期间,仙游县司法局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鲍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被告人鲍某向本院预交罚金五千元候判。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调查评估意见书、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证明信、暂住证、被盗现场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的报警登记、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被告人鲍某的庭前供述,关于壹部铃木男式二轮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5680元,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鲍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鲍某请求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鲍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陈霜丽人民陪审员王国全人民陪审员黄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林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