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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肖正文与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定湘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正文,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定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826号申请执行人肖正文,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300号(望兴小区)。法定代表人沈定湘,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定湘,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03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定湘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华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定湘的银行存款331614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31614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