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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3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房地产管理所与唐国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房地产管理所,唐国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3454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东环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7489867-8。法定代表人陈桂禄,重庆市南川区房地产管理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刘后文,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美,女,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房地产管理所职工,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唐国民,男,195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韦清平(系唐国民表弟),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家秀(系唐国民之妻),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房地产管理所与被告唐国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房地产管理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房地产管理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房地产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房地产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房地产管理所负担。审 判 长  熊小军人民陪审员  杨仁义人民陪审员  张先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江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