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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许松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86号罪犯许松,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作出(2008)渝四中法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许松犯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2012年5月24日、2014年1月13日裁定共减刑四年二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许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许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