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412-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04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奇华基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412-1416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莲、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奇华基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奇。本院受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奇华基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欣业源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姚 鑫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