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443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刘小红,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霞附:相关���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