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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岢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任计平与岢岚县吴家庄养殖厂承揽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计平,岢岚县吴家庄养殖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岢民初字第114号原告任计平,男,住山西省岢岚县。被告岢岚县吴家庄养殖厂,住所地:岢岚县大涧乡吴家庄村。负责人张国荣,男,该养殖厂厂长。原告任计平诉被告岢岚县吴家庄养殖厂承揽合同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任计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岢岚县吴家庄养殖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计平诉称,2013年6月我给被告养殖厂做彩钢瓦焊接安装,造价为41920.49元,该厂于同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被告于2014年端阳节给了我10000元,同年秋后我就再也无法与被告的负责人取得联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工资及材料款31920.49元。被告岢岚县吴家庄养殖厂未出庭答辩也未向本庭提供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任计平于2013年6月份为被告岢岚县吴家庄养殖厂做彩钢瓦焊接安装,双方协商一致工程造价为41920.49元。该养殖厂于同年建成并投入使用,被告于2014年端阳节给付原告任计平工程款10000元,现原告任计平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岢岚县吴家庄养殖厂给付其剩余工程款31920.49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工程结算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任计平与被告岢岚县吴家庄养殖厂是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承揽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吴家庄养殖厂依法应把全部工程款给付原告任计平,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岢岚县吴家庄养殖厂在本判决书生效后的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任计平工程款31920.49元。如不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任计平已预交,由被告岢岚县吴家庄养殖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文兵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段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亚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