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温某,女。委托代理人卢书亮,鄢陵县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男。委托代理人王振嵩,北京市林鑫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温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某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志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