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少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少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倪某某。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甲。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孙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倪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章玮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孙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2013年5月28日二人协议离婚,2015年2月28日因被告居住地动迁两人复婚但未同居。复婚后被告不珍惜家庭,在外沾花惹草,2015年6月24日原告因遭到被告殴打而报警。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分别归二人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孙甲辩称,因为双方有感情才会复婚,复婚后他居住在原告家里,并未分居;且他对家庭、对孩子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2015年6月24日与原告确实发生了矛盾但未动手打人,之后他没有去原告家居住。被告认为目前两人孩子还年幼,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自由恋爱,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孙甲,2012年1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孙乙。2013年5月28日原、被告在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5年2月28日原、被告又复婚,但是婚后生活中双方矛盾不断。审理中,双方坚持各自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历了恋爱、结婚、离婚和复婚后,更应该珍惜双方共同建立的家庭,在共同生活中,难免因性格、脾气、生活习惯等产生矛盾,但夫妻间应当相互信任,相互扶持,有问题及时沟通,妥善解决,共同维护夫妻间的感情,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为孩子营建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现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原告应予以配合,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倪某某要求与被告孙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晨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