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02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与戴艳书、湖南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戴艳书,湖南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289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法定代表人司马莉,行长。被告戴艳书。被告湖南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越南,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诉被告戴艳书、湖南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1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96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