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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法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治明与刘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治明,刘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801号申请人高治明。被执行人刘忠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伊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忠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忠义有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忠义的住宅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飞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