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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明国、王道君、韩义、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明国,王道君,韩义,韩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该信用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业红,该信用社职员。被告任明国。被告王道君。被告韩义。被告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任明国、王道君、韩义、韩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286.00元(原告已垫付),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永吉审判员  尹宝明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书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