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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田某某,住涿州市。被告王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离婚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