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孝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士军与吴寅、叶彦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军,吴寅,叶彦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孝商初字第328号原告:王士军。被告:吴寅。被告:叶彦锋。原告王士军与被告吴寅、叶彦锋民间借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吴寅叶彦锋立即返还借款2万元及违约金500元;2、被告叶彦锋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14日,被告吴寅向原告王士军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24日,并约定如逾期未返还所有借款,则需承担违约金500元。该款由被告叶彦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违约赔偿金及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等。该款到期后,被告吴寅分两次返还原告王士军各1500元,共计返还3000元。后原告王士军向被告吴寅、叶彦锋催讨该笔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士军借款人民币17000元、支付违约赔偿金500元;二、被告叶彦锋对被告吴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寅追偿;三、驳回原告王士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元(已减半),由被告吴寅、叶彦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俞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