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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宁波民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象山楠方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南方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民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象山楠方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南方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戴熙洋,谢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50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民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民。被执行人象山楠方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熙洋。被执行人宁波南方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熙洋。被执行人戴熙洋。被执行人谢世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民和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象山楠方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南方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戴熙洋、谢世明的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象山楠方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南方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戴熙洋、谢世明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未找到被执行人象山楠方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南方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戴熙洋、谢世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5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玮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