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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何 某 某 与 陈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何某某,租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陈某某,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私下已和好,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XX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尉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