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何 某 某 与 陈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何某某,租住甘肃省华亭县。被告陈某某,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私下已和好,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判员 XX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尉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