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庆民初字第4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南充市顺庆区盛友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顺庆区盛友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430号原告南充市顺庆区盛友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志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秋,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顺庆区盛友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帝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7月27日通知原告南充市顺庆区盛友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诉讼费2168元,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 杰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良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