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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汪永红与曾令国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红,曾令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156号原告汪永红,男,生于1971年12月28日,汉族,务农,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曾令国,男,生于1969年11月8日,汉族,务农,住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永红诉被告曾令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永红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期间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永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永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怀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