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汪永红与曾令国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红,曾令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156号原告汪永红,男,生于1971年12月28日,汉族,务农,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曾令国,男,生于1969年11月8日,汉族,务农,住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永红诉被告曾令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永红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期间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永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永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怀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