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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郭丽与张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306号原告(反诉被告)郭丽。被告(反诉原告)张欢。本院在审理郭丽与张欢合同纠纷一案中,郭丽、张欢均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郭丽要求撤回对张欢的起诉,张欢要求撤回对郭丽的反诉。本院认为:郭丽申请撤回对张欢的起诉和张欢申请撤回对郭丽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丽撤回对张欢的起诉。准许张欢撤回对郭丽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郭丽负担;反诉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张欢负担。审判长谷中合审判员彭金宏审判员李吉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薛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