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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一×与陈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陈二×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573号原告陈一×。法定代理人姜××。委托代理人黄培,天津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诉被告陈二×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一×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一×负担。审 判 长  王维力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人民陪审员  李兵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