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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商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晟岚与钱群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晟岚,钱群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1869号原告:马晟岚。被告:钱群昉。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晟岚诉被告钱群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晟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操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