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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奎良与邓宗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奎良,邓宗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李奎良,男,汉族,1954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申请人邓宗安,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人李奎良以被申请人邓宗安已丧失还款能力,未承担还款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湖北琦耀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付被申请人邓宗安的砖款44251.00元、对王培军在江南林场管护站工程项目中应付被申请人邓宗安的砖款30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75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湖北琦耀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付被申请人邓宗安的砖款44251.00元予以扣留;二、对王培军应在江南林场管护站工程项目中应付被申请人邓宗安的砖款29487.00元予以扣留。以上一、二项款项扣留期间为一年。如需续行扣留,当事人应在扣留期间届满前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扣留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