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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2739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孙福德,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车东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静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