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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桐城市通达塑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佳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城市通达塑料有限公司,江苏金佳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1174号原告桐城市通达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化肥厂内。法定代表人李林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松建,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金佳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博大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城市通达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与被告江苏金佳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达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通达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6元,由原告通达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晟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花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