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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宋立彬、代小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761号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程耀贵。委托代理人周江荣,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立彬,男,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被告代小美,女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立彬、代小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诉讼中,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成都郫县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彦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