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许生兵与吴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许生兵,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高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吴周,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许生兵与被执行人吴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5)高民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吴周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周的存款2044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玉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兴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