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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许生兵与吴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许生兵,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高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吴周,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许生兵与被执行人吴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5)高民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吴周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周的存款2044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玉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兴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