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安法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申请执行林州市龙昌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法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太行路北段。负责人韩培云,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向平,该社信贷员。被执行人林州市龙昌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姚村镇史家河村。法定代表人王林英,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仲裁委员会2009年9月5日作出的(2009)安仲裁字第83号裁决书,于2010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林州市龙昌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定义务,根据被执行人林州市龙昌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申报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0��安法执字第66-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林州市龙昌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其公司院内的部分机械设备(详见查封清单),经过两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申请按照第二次流拍价423120元接受拍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林州市龙昌汽车制动器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该公司院内的部分机械设备(详见正方评报字(2013)第07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按第二次流拍价42312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抵偿423120元借款本息。二、上述机械设备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任宗堂审判员 张 屹审判员 王同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原保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