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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215号原告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组织机构代码59053572-5。法定代表人李灿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宪,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湘江路南黄山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10元,全部退还原告重庆斯辉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赵嘉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