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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何理清与开江县肖家湾联办煤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理清,开江县肖家湾联办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何理清,男。被执行人开江县肖家湾联办煤矿。法定代表人:贺家华。何理清与开江县肖家湾联办煤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开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开劳人仲案字第(2014)39号仲裁调解书,因被执行人开江县肖家湾联办煤矿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本案的被执行人开江县肖家湾联办煤矿,系普通合伙企业,在仲裁过程中已注销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登记,其作为法人已不存在,并丧失了承担民事法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资格。开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调解书中确定开江县肖家湾联办煤矿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缺乏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开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劳人仲案字(2014)39号仲裁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昌礼审 判 员  范贤春代理审判员  张文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周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