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洪现与被上诉人范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现,范红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现(王红献)。委托代理人史金峰,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红亮。委托代理人李占通,登封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洪现因与被上诉人范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5)登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洪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燕燕代理审判员 潘 冲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宝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