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民终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柏龙年与被上诉人柏财山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55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柏龙年,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柏财山,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上诉人柏龙年因与被上诉人柏财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柏龙年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柏龙年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柏龙年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上诉人柏龙年负担。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