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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立民申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徐庆文与刘学峰所有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庆文,刘学峰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立民申字第000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庆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学峰再审申请人徐庆文因与被申请人刘学峰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庆文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两家之间土梁下的小土窑归被申请人所有,该判决十分错误,且证据明显不足,原审的判决,不是化解矛盾,而是制造矛盾,也会引发双方之间更大的长期的矛盾和纠纷。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申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再审。被申请人刘学峰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所有权纠纷。再审申请人徐庆文承认与刘学峰家之间的小土窑系刘学峰及其父亲修建,并一直由其管理使用,只是主张该小土窑不具备居住条件,且其水路一直经过该小土窑窑顶,故原一、二审判决小土窑归刘学峰所有错误。徐庆文在申请再审时未提交新的证据和理由证明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故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庆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瑞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