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许兵与曾富贵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兵,曾富贵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907号原告:许兵,男,住湖南省汩罗市,公民身份号码×××7037。被告:曾富贵,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汾水村大同,公民身份号码×××3452。委托代理人:肖伟梅、张莹。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兵诉被告曾富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兵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许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晓琳 来自